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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之死与司法的软骨症
宁清平律师 发表于 2006-12-31 20:50:38
邱兴华的死与司法的软骨症
作者:宁清平
邱兴华在没有被证明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被匆匆忙忙地宣布并立即执行了死刑。据网上信息所知:邱兴华确实具有患精神病的重大可能,他邱家有精神病的前例(精神病的遗传性极大),邱兴华杀死人后,公开将自己的姓名写在现场,并且将死者内脏挖出炒煮(极不合常情常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找不出邱兴华为什么杀死与之无缘无故的香客之任何作案动机,显然,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十分必要的。但另一方面,邱兴华杀人太多,在网络和各种别的媒体上,众多国人皆曰杀,似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前段时间,以贺卫方教授为代表的具有良知的法学学者们为邱兴华发出了要求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公开信,网络上支持者有之,但反对者,乃至谩骂者也不少,在过分地追究实体正义,而对程序正义意义之重要性缺乏认识的民众面前,这种反映是可以预见的。问题是面对这种不理性的、非专业的民意,我们的司法难道无所作为、只能百依百顺?
站在刑事被告席上的人,是每个社会中最弱势的人,“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是其真实写照,他面对的是整个国家机器,有强有力的警察动用国家资源进行刑事侦查、有训练有素的检察官进行指控、甚至还由与公、检相互配合的法院进行审理(中国特色的公检法相互配合、分工制约),尤其在我们现行诉讼制度下,在没有审判之前,被告人基本上已丧失了人身自由,尽管目前存在辩护制度,但是我们的辩护人代为当事人行使辩护权时受到诸多制约,根本无法与控方抗衡。按理说,作为国家司法部门(公、检、法)这么强势,就应当给弱势方的刑事被告人以宽松的辩解机会,尽量避免错杀和误判,但是,我们的这些机构似乎没有这个耐心和理性。从现代司法制度来看,如果用一个三角形描绘法官与控、辩双方的关系,法官居中裁决、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辩方与控方应当与法官是等距离的,也就是说,这个三角形的框架应当是一个等腰三角形,这样才是程序公正的表现。为了做到这点,现在刑事诉讼制度给予了弱势的被告人“三大法宝”——沉默权、无罪推定、律师辩护权。前二者属消极的辩护权利,要求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后者为积极的辩护权。
正因为双方力量的极端不平衡,所以,对于弱势被告人的程序保障是司法文明的标识,控方不仅应当举证证明整个案件的过程,还得证明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法律要求我们不能对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他(她)太年少,自控和判断能力极差;同样,法律不要求一个精神病人对其在精神病发作时所实施的行为负担刑事责任,因为在精神病发作时,他同样自控能力极差,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做出合乎人性的判断。也基于这个考虑,法律规定了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享有就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之诉讼权利,以确定其能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从法官来看,查明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是法官查明事实、公正司法的职责所在;从检察官来看,查明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是控方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从邱兴华的辩护人来看,查明邱兴华是否存在精神病是法律赋予其辩护权利之一。显然,查明邱兴华是否存在精神病是法官、检察官的职责要求,也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且如前所述,邱兴华极其具有精神病的可能;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不是对邱兴华的法外开恩,而是对权利的尊重,也法律的尊重,从法律专业来看,是一件极其自然不过的事。
而且,假若邱兴华通过精神病专家鉴定确实是精神病患者,我们司法机构就将这个精神病患者杀了,当着全国人的面将一个精神病患者杀了,而且是由这么多自称是正常人、自诩是公正的司法机构将一个精神病患者杀了,与我们虐杀一个儿童有什么区别?所以,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也是对我们司法机构是否尚有人性、理性、人道的检验。
可是,我们的司法机构做了什么?全国人们看到了,作为一个高级法院(从实务层面来讲,最高法院也是参与了的,至少是内部请示过的),连给一个在押被告人要求鉴定的机会都如此吝惜,将被告的诉讼权利给剥夺了、践踏了;连同查清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机会也抛弃了,让邱兴华案正正式式地成为了一个千古之谜。
为什么法院要这么做呢?这个案件没有涉及政治因素,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应付民意。因为万一通过鉴定,确认邱兴华有精神病,则法院不杀,民意不同意;法院判杀,则法律不见容;在民意与弱者面前,我们法院媚俗的办法就是迎合民众,践踏弱者的权利、放弃法律的尊严、强奸法律以媚民意。
记得英国法律史上有这么一个案例,当时的英国上流社会盛行买卖黑人做为家奴,其中一个逃亡的黑奴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如果支持黑奴的主张,无疑得罪整个上流社会,如果不支持黑奴的主张,则是认同万恶的蓄奴行为,英国法官为此写下了有名的法律名言:“为了正义,即使天塌下来,也在所不惜!”,法官与正义站在一边,勇敢地支持了黑奴的主张。
在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今天,我们的法官还不如数百年前英国法官那样有胆有识,在权力前面的表现,我不想多说,只要当事人一方涉及到官方,非官方的诉讼当事人往往步履唯艰,这也是行政诉讼日益萎缩的主要原因所在。在民意面前,刘涌案已经有所表现,在邱兴华案中表现得过之无不及。难道这就是我们司法的“消极性、被动性”之表现吗?如果长期软弱下去,司法还能肩负起掌撑公正天平的大任?
在此不得不提一下,如果邱兴华真是精神病的话,难道我们的民众还不能宽仁一个精神病吗?所以,我认为法院的作法不只司法软骨头的表现,而且侮辱了民众的品行、小看大众的智商!
本文为宁清平律师原创,可以自由转载,但是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及出处。2006年12月31日于长沙。
